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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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服务对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相关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