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实务10问(2)

发布时间: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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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实务10问:

1、全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免费的培训可行吗?

目前大多数县区难以实现,因为多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因经费、人员编制所限,暂不具备此能力。

2、培训学时及培训大纲有具体规定吗?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可点击此链接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3、需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吗?

需要,考核是培训工作的组成部分。

4、考核合格可以取证吗?

可以。为便于职业健康培训的管理,也结合了用人单位进行相关体系认证及客户审核的实际需要,有的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了考核合格可以予以颁发《职业健康培训证》,具体情况可咨询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有指定参考用书吗?

目前没有指定参考用书。推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基础与实务》(李珏,牛东升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建议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后,查阅一下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报告以及《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这样才能提升学习的针对性,也能更好地学以致用。

6、主要负责人参加不了培训怎么办?

通过接受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重要性的认识,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但由于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目前对职业健康风险管控不够重视,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上工作相对较为繁忙,常发生不按要求接受培训的情况,或虽取证但实际未接受培训。参加了培训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可以就培训通报的相关案例、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以及本单位需要注意的职业病风险隐患及化解措施,做一专题汇报,以弥补主要负责人未能参加培训的缺憾,也便于本单位下一步职业健康工作推动。

7、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可能会受到处罚吗?

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如何检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落实情况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会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双随机” 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一般会采用查阅培训档案资料与问询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9、关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目前推动和监管的重点单位有哪些?

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

10、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对于其个人有哪些好处?

能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降低履职风险,还能提升个人能力水平,有利于自身的职业规划和发展,优秀者可以走上讲台,成为职业健康培训讲师。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实务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合规与主体责任落实

法定要求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需接受系统化培训,包括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等核心内容,以满足《职业病防治法》对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制度完善培训可推动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年度计划,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含培训记录、考核材料等),确保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培训学时的硬性规定‌。

2、管理能力与风险防控水平提升

专业化能力建设‌:通过培训掌握职业病分类、健康监护标准(如噪声作业防护)及心理健康干预方法,提升对职业危害的源头治理能力‌。
风险应对策略优化结合实际案例学习,管理人员可制定更科学的防控措施,例如工艺变更或岗位调整时的适应性培训,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
3、企业综合效益与社会价值实现
经济成本控制‌:通过降低职业病发生率,减少医疗赔偿和用工纠纷,直接节约企业运营成本‌。‌
竞争力与形象提升‌:健康企业示范创建与职业健康管理融合,可吸引优质资源,增强市场竞争力‌。
社会责任履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健康中国战略落地的具体实践,有助于形成多赢的社会治理格局‌。

4、员工健康保障体系构建

    防护技能普及:管理人员通过培训可更高效地组织劳动者岗前与在岗培训,指导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强化全员健康防护意识‌‌。

心理健康支持‌:引入职场焦虑、抑郁等心理健康管理内容,构建全面的员工健康支持体系‌。
综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不仅是法律强制要求,更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抓手,需通过系统性、持续性的实务培训强化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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