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岗体检的“表面正常”,为什么会隐藏后续纠纷和劳动者再就业风险?

发布时间: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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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20053月入职门窗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从事生产线操作工工作,长期接触生产噪声。202110月,公司因战略调整计划搬迁至天津,向员工提出三个方案:随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N+1支付补偿)、自行离职。

   李某选择协商解除,并于2021119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获经济补偿金18.4万元及年终奖1.62万元。  

          20222月,李某入职新公司公司时,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显示其存在“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导致无法入职。李某认为公司隐瞒其职业健康问题,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金25万元。经两审法院审理,均认定解除协议合法,驳回李某诉求。  

核心争议点: 

1. 公司是否隐瞒李某的职业禁忌证?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3. 离岗与上岗职业健康检查标准差异的法律后果如何分配? 

二、法院裁判逻辑与法律分析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法院认定解除协议有效的核心依据如下: 

1. 协议的自愿性与公平性: 

 李某公司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载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且李某已全额领取经济补偿金。协议中特别约定“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如公司威胁不签协议则无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证明解除理由,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合法。  

2. 职业禁忌证与职业病的区分: 

  法院指出,职业禁忌证与疑似职业病法律性质不同。李某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仅显示“纯音听阈测试异常,建议加强听力保护”,但未明确诊断为疑似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仅对“疑似职业病”负有报告及留岗观察义务,职业禁忌证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件。

 (二)离岗与上岗检查标准差异的风险分配 

关键事实: 

 离岗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对职业禁忌证进行评估”的规定,公司委托的体检机构在离岗检查中仅报告“未发现目标疾病(疑似职业病)”。  

上岗检查:李某入职新公司时,上岗前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规定,因其存在听力损伤被判定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  

法院的裁判逻辑: 

1. 用人单位已履行法定义务: 

       公司安排李某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程序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离岗检查的结论为“未发现职业病”,公司无义务进一步排查职业禁忌证。  

      职业禁忌证的认定具有动态性,可能因检查标准、技术规范或个体健康状况变化而不同。法院认为,公司无法预见到李某未来入职时的检查结果,因此不构成隐瞒或欺诈。  

2. 劳动者的注意义务: 

      李某在签署解除协议时,已知晓离岗检查结果(听力异常),但其未主动要求体检机构解释检查结果的潜在影响,亦未在协议中约定健康风险条款。法院认定其应自行承担后续求职风险。  

三、劳动者败诉的核心原因 

1. 举证责任缺失: 

 李某未能证明公司故意隐瞒职业禁忌证。离岗检查报告未显示职业禁忌证,且公司已履行检查义务,劳动者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 混淆法律概念: 

 李某将职业禁忌证等同于职业病,但法律对二者的保护程度不同。职业禁忌证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事由,亦不触发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3. 协议条款的约束力: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且李某已签字确认。在无证据证明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尊重意思自治原则。

四、对劳动者的风险警示:离岗检查的“隐性陷阱” 

本案暴露了职业健康检查中的一大风险:离岗检查与上岗检查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劳动者求职受阻。具体表现为: 

1. 技术规范的差异: 

 离岗检查: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主要针对“疑似职业病”进行筛查对检查结果是否会构成“再上岗时”噪声职业禁忌证并不进行评估  

 上岗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存在一定的听力损伤即可能被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2. 劳动者的信息盲区: 

 体检机构在离岗检查中通常不会主动解释“检查结果对未来就业的影响”。例如,李某的离岗报告仅建议“加强听力保护”,未提示其可能被其他用人单位拒绝录用。  

3. 法律保护的局限性: 

 《职业病防治法》未强制要求离岗检查包含职业禁忌证评估,劳动者难以据此主张权利。 

应对建议: 

 主动咨询体检机构:离岗时要求体检机构明确说明检查结果的含义,特别是是否可能被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留存书面证据:若检查结果显示异常(如听力损伤),可要求体检机构出具详细说明,作为未来求职或争议解决的依据。 

   协商特殊条款:在解除协议中约定“若因离岗检查未披露的职业禁忌证导致再就业受阻,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1. 完善离岗检查流程: 

 在离岗检查中增加职业禁忌证评估,减少后续争议风险。 

2. 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的法律意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3. 审慎制定解除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健康风险免责条款,或约定后续健康问题的处理方式。 

 六、结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警示劳动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表面正常”可能隐藏再就业风险。职业禁忌证标准的差异、体检机构的信息披露不足、劳动者的被动接受,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中的“健康陷阱”。

唯有劳动者主动提升风险意识、用人单位强化合规管理、司法完善裁判规则,方能构建更加公平的职业健康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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